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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