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二小包毛重一.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電腦條碼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按【另查另一包送驗檢品壹包淨重壹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零公克)經送鑑定後未發現毒品成分,有上開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係該局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二十二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九八六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六0八八號),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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