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六日止,受僱於桃園縣平鎮市○○路○○○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擔任店員職務,負責保管該店貨物及所收款項業務,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凌晨二時許,利用上大夜班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店內商品等業務上持有財物,以變易其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甲○○因所得尚不足花用,復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店內所有客觀上足供凶器使用之一字起子一支,撬開店內店長之抽屜,竊取店長所保管之現金六千元,得手後逃逸無蹤。嗣經該店店長乙○○發覺甲○○不告而別,且帳款財物短少後,始報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據及現場監視錄影帶一卷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持以竊盜所用之一字起子一支,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人雖未就被告附表編號第一號至第三六號所示之侵占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侵占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侵占部分有實質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再者,被告侵占附表編號第三七號所示之現金應為七千元,公訴人認係九千元,亦有誤,惟公訴人認被告此超過之二千元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之侵占部分,有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併此敘明。又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侵吞、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證。其素行良好,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已賠償被害人損害(如附卷和解書),僅偶因貪圖小利而犯罪,受本次罪刑之科處,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至未扣案之一字起子一支,固為供被告竊盜使用之物,但屬「萊爾富便利商店」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慧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文巧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電話卡二九張。(價值二九00元)
二、遠傳電信補充卡六張。(價值一八00元)
三、錢塘網二個。(價值四00元)
四、IC卡一0張(價值一000元)
五、中華如意卡二張。(價值六00元)
六、中華如意卡一張。(價值五00元)
七、中華附號卡一張。(價值一000元)
八、黑大衛香菸一包。(價值六0元)
九、萬寶路(硬濃)香菸十包。(價值五00元)
十、黃長壽菸五0包。(價值一七五0元)
十一、萬寶路香菸(淡)二0包。(價值一000元)
十二、LXM香菸二0包。(價值七00元)
十三、白大衛香菸(細支)一0包。(價值六00元)
十四、長壽香菸(細長支)五0包。(價值二000元)
十五、長壽香菸(淡)一五0包。(價值五二五0元)
十六、長壽香菸(藍角)六0包。(價值二七00元)
十七、登喜路特醇一0瓶。(價值五00元)
十八、沙邦尼淳酒一0瓶。(價值五00元)
十九、中華電信門號一張。(價值一000元)二0、中華電信補充卡一張。(價值二00元)
二一、中華電信補充卡三張。(價值一五00元)
二二、和信電信補充卡二張。(價值六00元)
二三、和信電信補充卡三張。(價值一八00元)
二四、IF300十張。(價值三000元)
二五、IF500四張。(價值二000元)
二六、IF900二張。(價值一八00元)
二七、0K600三張。(價值一八00元)
二八、東森200四張。(價值八00元)
二九、大宇150二張。(價值三00元)三0、戲台150二張。(價值三00元)
三一、軒尼士洋酒一瓶。(價值一0八0元)
三二、伏特加洋酒一瓶。(價值二八九元)
三三、酒窩一瓶。(價值一八0元)
三四、三多利洋酒二瓶。(價值五九八元)
三五、軒尼士洋酒一瓶。(價值六二九元)
三六、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一張。(價值一000元)
三七、現金七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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