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於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