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伍柒公克、包裝重零點陸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十分許,在新竹縣○○鄉○○村○鄰○○路○段○○○巷○○號,查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海洛因重約三公克(本件經警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0號辦理),嗣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員警又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十五時許,在新竹縣○○鄉○○村○鄰○○街○○○號,查獲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八公克(本件經警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0號偵辦,嗣併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0號辦理,被告係一犯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施以強制戒治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五八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三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零點五七公克(包裝重零點六九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0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八公克(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0六00號),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