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秋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1299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513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廖秋貴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秋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至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134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侵占行為,係屬同一事實,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恣意侵占自己持
有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並已悉數歸還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299號
被告廖秋貴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秋貴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在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某便利
店,介紹 巫奕宏 (原名 巫澄馳 )向 羅千芯 借貸新臺幣(下同
)2萬元,3人約定分4期按月由巫奕宏交付5000元與廖秋貴
,再由廖秋貴轉交與羅千芯以為清償,詎廖秋貴於107年10
月11日,在同一便利店代收巫奕宏交付之全額還款後,於10
7年10月17日至108年2月17日期間,僅先後交付5000元、500
0元、3000元與羅千芯,其餘7000元則未依期轉付,且基於
侵占之犯意,於同年3月間,逕將該款據為己用,而未將巫
奕宏之還款轉交與羅千芯。
二、案經羅千芯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廖秋貴之供述。
(二)被害人即證人巫奕宏之證詞。
(三)告發人即證人羅千芯之證詞。
(四)本票影本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又被告已
當庭歸還7000元,爰不再聲請沒收其犯罪所得,並請酌量此
情,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檢察官李芳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度偵字第15134號
被告廖秋貴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
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廖秋貴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在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某店,
介紹巫奕宏(原名巫澄馳)向羅千芯借貸新臺幣(下同)2
萬元,3人約定分4期按月由巫奕宏交付5000元與廖秋貴,再
由廖秋貴轉交與羅千芯以為清償,詎廖秋貴於107年10月11
日,在同一便利店代收巫奕宏交付之全額還款後,於107年
10月17日至108年2月17日期間,僅先後交付5000元、5000元
、3000元與羅千芯,其餘7000元則未依期轉付,且基於侵占
之犯意,於同年3月間,逕將該款據為己用,而未將巫奕宏
之還款轉交與羅千芯。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
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廖秋貴之供述。
(二)被害人即證人巫奕宏之證詞。
(三)告發人即證人羅千芯之證詞。
(四)本票影本2張。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署於109年4月22日以10
9年度偵字第112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已移審由貴院受理
(尚未分案),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
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檢察官李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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