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聲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黎玉香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
同分刑字第1093008576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於
民國109年5月8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
「越美足體養生館」202號包廂,從事半套之性交易行為,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警方雖持有搜索票,但搜索過程該男客
並未在店家內,該男客是在離開店家約20分鐘後,警方才於
當日晚間20時53分進入臨檢,警方並沒在場看到男客在店內
消費過程,警方怎麼可以僅聽客人陳述,也沒有查扣相關證
據,就逼我就範。該男客進入包廂我幫他按摩,並要到外面
換熱毛巾時,回來後,該男客就已經穿好衣服,說家裡有事
,要先離開,彷彿跟外面警察套好招,要陷害我們,爰依法
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撤銷等語。
三、按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款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證人 林星宸 於警詢
時已證稱:「一開始按摩小姐先幫我做全身按摩,之後按摩
小姐便主動詢問我是否要做半套,我當時說好,所以我們雙
方便合意以新臺幣500元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過程中均是
我與按摩小姐黎玉香雙方協議,並沒有媒介性交易」、「半
套性交易服務就是以徒手撫摸陰莖,待陰莖勃起變硬後,再
以上下套弄的方式為其手淫至射精,就是俗稱的打手槍的半
套性交易服務」等語,衡諸證人與異議人並無怨隙,應無設
詞誣陷聲明異議人之動機,況證人亦因本件性交易行為,遭
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裁處3,000元在案
,難認證人有何虛偽陳述之必要,是異議人於上開時地與男
客在系爭店家從事半套性交易等情,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款3,000元,核無不合,異議
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