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魏秀升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所設定登記之抵押
權不存在,相對人蘇00、藍00就相對人林魏秀升所有坐
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70年
4月21日向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1200,000元之抵押
權設定行為應予塗銷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暨確認訴訟之性質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形成、確認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