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貳拾貳萬捌仟陸佰│0000000││││有限公司 王傳通 │行││陸拾肆元│││├─┼─────────┼─────────┼───────────┼────────┼────────┼──┤│2│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壹萬伍仟柒佰貳拾│0000000││││有限公司王傳通│行││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