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5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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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二二號
聲請人九大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西松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叁仟肆佰肆拾│PA四七二四六一││││司│││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