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二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肆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七百三十八萬元,約定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一0五年九月十四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被告甲○○僅繳納利息至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之後即未再依約清償,被告甲
○○之前揭借款債務自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抵押物後,獲得分配四百六十四萬五千四百四十五元,抵充執行費六萬三千二百元、上開借款至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之利息一百零七萬三千三百九十六元、違約金十七萬五千零六十六元及部分本金三百三十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元,尚積欠原告本金四百零四萬六千二百十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依系爭金錢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含約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0四0八號分配表各乙份(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依被告簽具予原告之約定書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百三十八萬元,被告甲○○未依約清償全部借款債務,經聲請拍賣抵押物獲得部分清償後,尚積欠原告本金四百零四萬六千二百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借據(含約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0四0八號分配表等件為證。又被告甲○○、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甲○○、丁○○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甲○○未依約還款,已如前述,則其依系爭借據及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自應負清償借款之責;被告丁○○既擔任原告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系爭借款債務,自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四百零四萬六千二百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表:
┌──────────┬──────────────┬────────────────┬───┐│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備註││├──────────┬───┼───┬────────────┤│││利率│起迄日│起迄日│計算標準││├──────────┼──────────┼───┼───┼─────┬──────┼───┤│四、0四六、二一七元│年息百分之七點九│⒌⒗│⒍⒘│逾期六個月│超過六個月者│││││起至清│起至清│以內按上開│超過部分按上│││││償日止│償日止│利率百分之│開利率百分之│││││││十│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