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賴秀珍 上抗告人因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