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惠芳吳魯文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131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第43號提案結果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1,761元,【現被告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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