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介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攤位及攤位擺置之市場照片,並 陳明 擺攤所在市
場、擺攤地點與時間及陳明聲請人現今每月擺攤平均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含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應附據相關資料具體說明),並據以提出將來得履行之更生方案。
㈡聲請人主張其將名下所有之南投縣○○鎮○○段○○○○號土
地及同段1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鎮○○路○○○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配偶 陳秀姬 名下,並以系爭房地向南投縣集集鎮農會貸得新臺幣200萬元,並將所借款項作為償還配偶向親朋好友及聲請人之債務,請提出清償上開借款之清償證明資料(如匯款、轉帳資料,請載明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還款之數額及日期)。
㈢陳明於民國100年8月間聲請人係從事何種行業,每月所得數
額,及入不敷出而毀諾之原因(請附據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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