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上訴人 柯惠芳
吳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131元(100年法律座談會第43號提案結論參照),應徵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