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號
參加人 蔣思齊 法定代理人 蔣曼娜
王全中 原告 蔣黃杏菜 等與被告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5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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