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戴怡玟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 林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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