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093號
原   告  游仲欽
被   告  陳奕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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