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67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陳霙玉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陳霙玉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三采藝術林園社
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
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中簡字第176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
人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之新臺幣(下同)18萬5500元定之,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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