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
原 告 蘇燕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羅萬枝
訴訟代理人 羅元同
被 告 陳良主
何文聲
羅德榮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林淑珍
被 告 羅旭欽
訴訟代理人 羅芳文
被 告 羅文勝
羅偉仁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采秋
被 告 羅茂源
羅振甫
羅 陳碧桃
兼前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紹薰
被 告 侯國梁
侯俊吉
洪義政
許宏宸
何文筆
何丁木
夏雪貞
羅紹薰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2有關「 陳良玉 」之記載應更正
為「陳良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將編號2有關「陳良主」誤
寫為「陳良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