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
原   告  蘇燕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羅萬枝
訴訟代理人  羅元同
被   告  陳良主
       何文聲
       羅德榮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林淑珍
被   告  羅旭欽
訴訟代理人  羅芳文
被   告  羅文勝
       羅偉仁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采秋
被   告  羅茂源
       羅振甫
      羅 陳碧桃
兼前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紹薰
被   告  侯國梁
       侯俊吉
       洪義政
       許宏宸
       何文筆
       何丁木
       夏雪貞
      羅紹薰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2有關「 陳良玉 」之記載應更正
為「陳良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將編號2有關「陳良主」誤
寫為「陳良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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