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曹秀家
訴訟代理人  陳世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慧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本院
104年度員簡字第348號事件,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
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3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之原告,其於105年3月28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105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其聲請之意旨,並未敘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經本院以105年3月
29日庭函命其5日內補正;聲請人復於105年4月6日具狀表示
理由為:「實事、真理、正義是永恆不變的,然對方以白染
黑,扭曲真理(事實),致受損嚴重。貴請貴院准予影像錄音
光碟之申請,以還公正、公平、公理正義之請求」等語(此
有聲請人105年4月6日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附卷可
稽),然其僅概括陳述自身受損嚴重,並陳稱「貴請貴院准
予影像錄音光碟之申請,以還公正、公平、公理正義之請求
」,而未具體敘明聲請用途,復未具體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
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敘明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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