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三號
上訴人華展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出頭則行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惠立~B法官王邁揚~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