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賢因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王文賢因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等4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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