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玠安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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