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玠安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