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97號
原   告  謝國政
被   告  盛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一、第十行「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4,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4,3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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