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壹拾玖萬叁仟伍佰柒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