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游婷麟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瑞芬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游婷麟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