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明暉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聲請更正當事人姓名及補正被
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正本(須更正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與繕本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
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
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訴之當事人欄及聲明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載被告姓
名為「陳伍景照」,惟本院依職權調取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係「甲○○」,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
究為何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核與前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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