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秋雄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林永華
複代理人   楊芯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柯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萬2,250元(計算式:70.75平方
公尺×3000元=21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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