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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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照 、 葉黃玉春 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玉照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
償,詎黃玉照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坐落桃園市○○
區○○段○○○○○○○○○○○○○○○○號土地及同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時不為繼承登記,而
逕由相對人葉黃玉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葉黃玉春
所有,葉黃玉春復將系爭土地售予他人,相對人間上開脫法
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葉黃玉春將
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按黃玉照應繼分之比例返還與黃玉照
,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