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6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復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3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93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壢簡字第5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6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0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㈦因偽造文書、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3罪、㈥、㈦所示3罪,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35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0月確定。上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3年2月、10月(合計4年9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3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1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