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梁鳳秀 被告 邱炳鈞
邱炳仁 邱坤輝 邱美英 邱志明 邱文香 黃秀英 邱文珍 邱文宗 邱豊嬌 邱天從 邱天保 邱明雄 邱子懿 邱天明 邱天賜 邱永光 邱順乾 邱金平 邱順鎮 邱順和 吳清風 吳家沅 吳念庭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淑萍 被告 吳永達
吳俊霖 邱連祥游 邱連娣 賴德榮 鍾京翰 鐘素珍 鍾素琴 邱桂蘭 顧麗清 何春香 蔡順斌 廖淑芬 廖怡如 蔡佩君 吳達春 吳春桂 吳錦輝 張宣和 張宣揚 張台美 張永美 張彩雲 張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3,758元(4300×1101.17×1/4=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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