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9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1月24日入監服刑,101年2月23日縮刑期滿;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40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
71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所示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29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㈢、㈣所示2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2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5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8月,與前述㈤之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合計1年11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1年6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