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21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歐陽雯麗 債務人 劉文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陽雯麗、劉文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歐陽雯麗、劉文成最新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