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之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51條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07號、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650號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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