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陳永祺 被告 顏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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