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高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高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白高竹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90號判決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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