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原告民權皇家DC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丞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建興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附圖所示高雄市○○段○○段○○○○○號旁之系爭增建建物拆除,故其上訴目的即係為將被上訴人以系爭增建建物占用之該部分土地騰空,以回復土地係屬空地狀態,顯係為將系爭空地返還予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共有人全體,是其上訴利益應為所占有之空地全部。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6,729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749元×21平方公尺=1,086,729元),應繳裁判費17,68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琇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