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一○號)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