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聲明人即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右聲明人與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由許德南為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許德南,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由許德南承受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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