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債權人 劉藝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世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一、債權人債務人有如主張債權金額30萬元存在之其他釋明(債務人非所提出支票影本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改該裁定已於
107年3月5日寄存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並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應認其未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依法駁回本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