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謙(原名陳志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民國102年3月25日刑鑑字第1020029775號鑑定書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10
2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1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命30包(29包毛重652.│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61公克,因鑑定取用0.│收。│││41公克;1包毛重0.64│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公克,因鑑定取用0.18│102年3月25日刑鑑字第│││公克)。│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件: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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