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惟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應有:⒈財產目錄⒉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收入⒊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分項條列式列出⒋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108年11月至110年10月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收入包含每月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108及109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以供佐證。
四、提出108年11月至110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證明,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六、提出聲請人全部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七、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
八、說明目前在桃園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租屋,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九、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一○、說明有無投保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
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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