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6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福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萬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居無定所,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而無法以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小之方式替代,爰裁定自110年8月18日起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涉本案之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等犯行,且有證人 鄧淑文魏威辰 之證述可佐,另有扣案物品、贓物領據、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自陳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先前亦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原羈押原因俱仍存在。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兼衡被告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後,認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後續之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10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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