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家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3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徐偉光被繼承人 高鳳雲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高鳳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09年10月8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號二樓)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高鳳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高鳳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鳳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來台退除役官兵,不幸於民國109年10月8日亡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榮民檔案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9條,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雖尚有一名子女 高志蘭 ,惟其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535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是依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高志蘭於繼承開始時已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