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許樹隆 被告 黃修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