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
1、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受宣告刑在一年六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持有││├───────────┼──────────┼──────────┼──────────┤│宣告刑│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身│││├───────────┼──────────┼──────────┼──────────┤│犯罪日期│83年5月25日│83年5月14日起至│83年5月25日││││83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608、10684號│9608、10684號│9608、1068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上重更一字第15號│84年上重更一字第15號│83年上重訴字第47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6月29日│84年6月29日│84年2月2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4年台上字第4484號│84年台上字第4484號│83年上重訴字第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9月7日│84年9月7日│84年2月2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刑法第305條││││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六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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