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4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9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壹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12月31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合計0.172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12月31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3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其上之包裝袋應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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