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酒醉│公共危險罪│││││駕駛││││├──────┼────────┼──────────┼────────┼────────┤│宣告刑│拘役55日│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09.03│95.09.03│││├──────┼────────┼──────────┼────────┼────────┤│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5年度偵│台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0687號│2068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交上訴211號│96交上訴21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22│96.03.22│││├─┼────┼────────┼──────────┼────────┼────────┤│確│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6交上訴211號│96台上字第3320號││││├────┼────────┼──────────┼────────┼────────┤│判│判決確定│96.03.22│96.6.21││││決│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4│││├──────┼────────┼──────────┼────────┼────────┤│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27日,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拘役或罰金額│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或或褫奪公權│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