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子○○
丁○○丑○○庚○○宙○○
甲○黃○○宇○○壬○○(即徐
住屏己○○(即徐
住屏辛○○(即徐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廿七號三樓戊○○(即徐
住彰乙○○(即吳
住屏癸○○(即徐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兼右六人共同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即徐
住彰上訴人戌○(即陳
住彰亥○○(即陳
住彰天○○(即陳
住彰地○○(即陳
住彰C○○○(即
住彰申○○(即陳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段○○巷○○號十二樓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酉○○(即陳
住彰追加被告玄○○住彰
A○○住苗 黃炳皇 訴狀
住苗被上訴人巳○○○(即
住台北市○○區○○街二段五十巷十三弄四號午○○(即許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寅○○(即許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卯○○(即許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未○○(即許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即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右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三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在第二審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㈠彰化縣○○鄉○○段四五二、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號土地(以下稱系爭
四五二號、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號土地),原由 徐石傳 承租,徐石傳死亡,由 徐阿文徐阿統徐阿英徐合妹徐甜妹徐惜妹 繼承。
㈡同段四五二之九0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四五二之九○號土地),原由 傅根土 承租
,傅根土死亡,由 傅有財 繼承,傅有財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由宇○○、 傅元順傅文坤傅文滄傅寶珠傅阿茶傅秀桃 繼承。
㈢同段四五二之八九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四五二之八九號土地)原由 黃賜南 承租,
黃賜南死後,由 黃火土黃春海黃金桂 (筆錄誤載為 黃金貴 )繼承,黃火土死亡後,由 黃慶松 繼承,黃春海死後,由 黃祿榮黃祿源黃奕謙黃錦隆 繼承。
黃金桂死亡,由玄○○、 黃玉坤 、黃○○、黃炳皇繼承。
㈣同段四五二之八八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四五二之八八號土地),係由 林金塗 承租林金塗死後,由甲○及酉○○繼承。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㈠上訴人承租之土地原為同段四五二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係上訴人之父或
祖父所承租,至八十四年間,被上訴人要求按各自興建之房屋之實際位置分割,以使上訴人按各自使用之範圍承租,被上訴人乃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申請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各上訴人均按使用範圍各自承租並繳納租金。
㈡系爭土地原由上訴人之父或祖父承租,惟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八
十四年間上訴人要求各自使用範圍分割土地,並繳納租金,原租賃關係因已終止,僅上訴人及追加被告A○○、玄○○、黃炳皇為承租人,被上訴人提起本訴並無不合。
理由
一、本件原上訴人 徐元祺 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死亡,本院裁定由丙○○、壬○○、己○○、辛○○、戊○○、乙○○、癸○○承受訴訟。原上訴人 陳喜 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本院裁定由酉○○、戌○、亥○○、天○○、地○○、申○○、C○○○承受訴訟。原被上訴人 許佳作 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死亡,由被上訴人巳○○○、午○○、寅○○、卯○○、辰○○、未○○聲明承受訴,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㈡一九四至一九九頁),核無不合。本件僅上訴人丁○○、宙○○、黃○○、宇○○、戊○○到庭,其餘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玄○○、A○○、黃炳皇均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待他造同意,得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五款、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及最高法院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四四五號判例意旨自明。被上訴人主張玄○○、A○○、黃炳皇(訴狀誤載為B○○,應係黃炳皇,見本院卷㈡一一六頁戶籍謄本)與黃○○共同繼承黃金桂租賃權,而為公同共有,則上訴人追加玄○○、A○○、黃炳皇為被告,自屬法之所許。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分別承租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租金自五十年前起即以每年二期,每期按每台分蓬萊穀一百台斤計算,嗣後並依該計算標準折合新台幣以現金給付,因近達五十餘年未調整,而系爭土地之公告地價已經政府逐年提高,且該土地附近交通已日趨便捷,生活設備亦已改善,為此,爰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求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將系爭土地之租金調整為年租金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計算租金之判決(原判決以八十三年公告地價核計土地價值,再按百分之五計算調整租金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
四、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租金計算,係按稻穀計算,隨稻穀價格昇降而調整,並非未調整。且原判以八十三年公告地價核計土地價值,再按百分之五計算調整租金,尚屬過高,又伊之租賃權係繼承而來,尚有其他訴外人為繼承人繼承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租金之給付,為租賃契約之要素,提高租金額,乃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權利義務內容之變更,故調整租金之訴,為形成之訴,多數出租人共同將其共有之土地,出租他人而訴求調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五0七九號判決參照)。次按租賃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得為繼承之標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除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財產權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八條、第八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六號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號判決參照)。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任何效力可言(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一九二號判決參照)。經查,㈠系爭四五二、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四五二之八八、四五二之八九、四
五二之九○號土地,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分割自系爭土地,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三二至五○頁、卷㈡七○至八一頁),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已出租五、六十年(見原審卷四O頁、本院卷㈠一三三頁)。足認系爭土地係自上訴人之祖父或父親輩即已開始承租。
㈡系爭四五二、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號土地,現使用人為徐元祺(由丙○
○等承受訴訟),子○○、丁○○、丑○○、庚○○、 傳樹蘭 ,均係徐石傳之子孫,而系爭四五二、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號土地原由徐石傳承租,徐石傳死亡後,由徐阿文、徐阿統、徐阿英、徐合妹、徐甜妹、徐惜妹繼承,徐阿統死亡,由 徐鎮南 、子○○繼承。徐阿英死亡,由 徐鎮龍 、丁○○、丑○○、 徐鎮舞徐桃妹徐玉嬌徐順妹 繼承,徐鎮龍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死亡,由庚○○、 徐黃定 繼承(見本院卷㈡一二六頁),徐鎮舞死亡,由 徐國隆徐月霞 、宙○○繼承(見本院卷㈡一○六頁)。 徐林順妹 死亡,由徐元祺、丙○○、壬○○、己○○、辛○○、戊○○、乙○○、癸○○、 徐春花 繼承(以上繼承關係詳如附表所示),此據上訴人丙○○(即徐元祺承受訴訟人)、丑○○、丁○○、子○○所供明(見本院卷㈠一二五頁、卷㈡九一至九三頁),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一三六至一四二頁、卷㈡一○四至一一三頁)。則系爭四五二、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號土地租賃權,應由徐石傳全體繼承人繼承。
㈢系爭四五二之八八號土地,原由林金塗承租,林金塗死亡後,由甲○、酉○○(
依卷附之戶籍謄本記載,尚有 林鬆 為林金塗之女,詳如附表所示),此據被上訴人甲○、已故陳喜及陳喜承受訴訟人地○○所供明(見本院卷㈠一二五、一三二頁、卷㈡九一、九二頁),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一三四、一三五頁、卷㈡一一四頁)。而已故陳喜僅係酉○○之配偶,並非系爭四五二之八八號土地承租權人。被上訴人以已故陳喜為被告請求調整租金,顯有未合。而系爭四五二之八八號土地租賃權,應由林金塗全體繼承人繼承。
㈣系爭四五二之八九號土地原由黃賜南承租,黃賜南死後,由 黃則賢 、黃春海、黃
金桂繼承,黃則賢死亡後,由 黃奕松黃寶玉 繼承,黃春海死後,由黃祿榮、黃祿源、黃錦隆、黃奕謙、 黃麗華黃麗珠 繼承(詳如附表所示)。此據上訴人黃○○所供明(見本院卷㈠一二五、卷㈡九二頁,黃○○所述之黃火土,應係黃則賢之誤,而所述之黃慶松,應係黃奕松之誤),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一三四、一三五頁、卷㈡一一四頁)。系爭四五二之八九號土地租賃權,應由黃賜南全體繼承人繼承。
㈤系爭四五二之九○號土地,原由傅根土承租,傅根土死亡,由傅有財繼承,傅有
財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由宇○○、傅元順、傅文坤、傅文滄、傅寶珠、傅阿茶、傅秀桃繼承(詳如附表所示)。此據被上訴人宇○○所供明(見本院卷㈠一二四頁、卷㈡一0二頁),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一四九至一五五頁)。系爭四五二之九0號土地承租權,應由傳有財全體繼承人繼承。
㈥被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其餘繼承人對徐石傳、林金塗、傳有財之遺產有拋棄繼
承之事實,此據被上訴人所供明(見本院卷㈠一三二頁),而上訴人宇○○、黃○○、丑○○、丁○○均表明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亦未分割遺產(見本院卷㈠一三二頁)。因此系爭四五二、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四五二之八八、四五二之八九、四五二之九○號土地之租賃權應由上訴人及其餘徐石傳、林金塗、黃賜南、傳有財之繼承人等共同繼承(詳如附表所示),在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至被上訴人主張於八十四年間應被上訴人之要求,按各自房屋使用範圍分割,原租賃關係應已終止,僅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為承租人與被上訴人訂立租約云云。惟按系爭土地之租賃權,係以徐石傳、林金塗、傳有財、黃賜南之全體繼承人繼承,其終止租賃契約,應以全體承租人與被上訴人合意終止,始發生終止之效力,僅部分承租人之上訴人與之終止,即不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是被上訴人該項主張尚非可取。雖追加被告玄○○、A○○到庭供稱: 黃阿蜜黃阿霞 己拋棄繼承等語,縱屬實在,因黃賜南之繼承人尚有他人,被上訴人之起訴,未列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亦屬當事人不適格。而上訴人丁○○、丑○○主張系爭四五二之八七號土地由渠等與庚○○、傳樹蘭等四人承租;上訴人甲○主張系爭四五二之八八號土地由甲○及陳喜承租,上訴人 傳秋榮 主張系爭四五二之九O號土地,由其一人承租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
㈦系爭四五二、四五二之八六、四五二之八七號土地租賃權,應由徐石傳之全體繼
承人繼承為公同共有(詳如附表所示)。系爭四五二之八八號土地租賃權,應由林金塗之繼承人酉○○、甲○繼承(另有林鬆為林金塗之女,是否拋棄繼承不明,惟因被上訴人以非承租人之已故陳喜為被告,而未以酉○○為被告,提起本訴,其當事人顯不適格,本院即無審究林鬆是否仍為林金塗之繼承人之必要)。系爭四五二之八九號土地租賃權,應由黃賜南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為公同共有(詳如附表所示)。系爭四五二之九0號土地租賃權,應由傳有財之全體繼承繼承為公同共有(詳如附表所示),而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其法律關係對於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應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則被上訴人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調整租金之訴,被告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自應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其追加之訴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如附表所示之全體繼承人,尚非完整,惟被上訴人僅以部分繼承人為被告,顯有不當,已如前述,則本院自無需詳予審究全體繼承人之數額之必要)。原審准被上訴人依原判決附表二所示調整租金,尚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林鬆。
├酉○○陳喜( 贅夫 )。
│子戌○。
│天○○。
林金塗│地○○。
│申○○。
│C○○○。
│女亥○○。
└甲○( 養子 )。
┌徐阿文子 徐鎮炎
徐鎮忠
│女 徐唐妹
│├徐阿統子┌徐鎮南子 徐茂昌
││ 徐進福
││ 徐茂森
││ 徐盛昌
││女 徐芳秋
│└子○○(養子)。
├徐阿英子┌徐鎮龍。
││妻徐黃定。
││子庚○○。
│├丁○○。
徐石傳│├丑○○。
│└徐鎮舞。
│妻宙○○。
│子徐國隆。
│女徐月霞。
│女┌徐桃妹。
│├徐玉嬌。
│└徐林順妹( 養女 )。
│贅夫徐元祺。
│子丙○○。
│壬○○。
│己○○。
│辛○○。
│戊○○。
│女乙○○。
│癸○○。
├徐合妹。
├徐甜妹。
└徐惜妹。
┌傅來富子 傅進益
│女宙○○。
傅樹蓮
├傅有財子宇○○。
│傅元順。
│傅文坤。
│傅文滄。
傅根土│女傅寶珠。
│傅阿茶。
│傅秀桃。
傅陳錦 (傅有財之妻,傅根土之養女)。
傅緞 (傅根土之養女)。
傅居萬
傅綢
┌黃則賢子黃奕松。
│女黃寶玉。
├黃金桂子玄○○。
黃賜南│A○○。
│黃○○。
│黃炳皇。
│女 黃阿密
黃玉霞
└黃春海子黃祿榮。
黃祿源。
黃奕謙。
黃錦隆。
女黃麗華。
黃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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